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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630200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田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广西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9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朋友陈某甲在百色市右江区**路**巷**宾馆**号房内,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拿走陈某甲的手机,后被告人杨某某就登录手机QQ让其女友冯某某发来其本人的支付宝收款码,被告人杨某某就使用陈某甲手机操作以转账支付或发红包的方式,从陈某甲手机中陈某乙(陈某甲的父亲)支付宝账户中资金到冯某某支付宝账户上共计11800元人民币。后离开宾馆找到冯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带着冯某某到右江区**商城旁的**手机店购买了两台华为P30手机,共消费7000元人民币,又到右江区**小酒馆旁的居民房用冯某某的身份承租一间出租房。事后陈某甲发现由其注册并使用陈某乙的支付宝账户中的钱被盗后追问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承认盗窃陈某乙支付宝账号中的资金11800元人民币,并承认已消费86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账户明细、到案经过、前科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证人冯某某、陈某甲证言;

  5. 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华庆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光碟壹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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