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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9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北市镇**。2019年10月2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6日将本案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1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至10月22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徒手推车的方式在中山市东凤镇、阜沙镇、黄圃镇内盗窃电动车、摩托车共计6次,犯罪数额合计人民币840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中山市东凤镇**门口盗走被害人徐某湛的白色电动车1辆(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2、2019年9月1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中山市东凤镇**门口处盗走被害人植某溪的黑色两轮摩托车1辆(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3、2019年10月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中山市黄圃镇**盗走被害人梁某红的红色雅迪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899元)后逃离现场。当晚8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阜沙镇**销赃时当场被被害人梁某红找回上述车辆。

4、2019年10月1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中山市东凤镇**处盗走被害人黄某先的黑色悦世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95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5、2019年10月2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中山市东凤镇**盗走被害人杨某的刀牌神将型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26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6、2019年10月2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中山市阜沙镇**内盗走被害人王某亮的豪晨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3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2019年10月25日晚上9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东凤镇**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六角匙1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刘**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碟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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