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5********,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镇**街村委**街村**号。2012年7月25日,杨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2月9日,杨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9月30日从小龙潭监狱刑满释放。2018年11月9日,杨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河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20年2月11日从元江监狱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张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在建水县**镇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到建水县**镇**路**号**农机经营部,盗走被害人林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100元。

2.被告人杨某某到建水县**镇**路**号**水泵经营部,盗走被害人陶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400元。

3.被告人杨某某到建水县**镇**路**号**五金机电经营部,盗走被害人谷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

4.被告人杨某某到建水县**镇**路**号****农机综合经营部,盗走被害人郭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100元。

5.被告人杨某某到建水县**镇**医院旁**农经营部曲江一门市,盗走被害人吕某某的现金人民币3400元。

6.被告人杨某某到建水县**镇**街**号蓝天千货店,盗走被害人贺某某的现金人民币530元、1包云烟(印象)香烟、1包云烟(软珍红砖)香烟。经鉴定,1包云烟(印象)香烟价值人民币65元、1包云烟(软珍红砖)香烟价值人民币30元。

7.被告人杨某某到建水县**镇**街小淘气童装店,盗走被害人姚某某的现金人民币300元。

8.被告人杨某某到建水县**镇**路**号印象美发店,盗走被害人汤某某的现金人民币300元。

9.被告人杨某某到建水县**镇**路**号崇圣矿泉水店,盗走被害人卢某某的现金人民币300元。

10.被告人杨某某到建水县**镇**路莲商店,盗走被害人白某某的现金人民币300元。

11.被告人杨某某到建水县**镇糖厂门口旁便民建材经营部,盗走被害人马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00元。

12.被告人杨某某到建水县**镇建水民信医院对面**便利店,盗走被害人王某甲的两包红河道香烟,经鉴定,两包红河道香烟价值人民币200元。

13.被告人杨某某到建水县**镇**街猪脚肉米线店,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现金人民币700元。

14.被告人杨某某到建水县**镇**医院对面建水县**农资有限公司,盗走被害人李某甲的现金人民币640元。

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到建水县**镇财富中心商铺处实施盗窃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现金人民币9485元,钥匙10把;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普某某、邰某某、王某乙、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林某某、汤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杨某某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李某乙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06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