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二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白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69********,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区**乡**村委**组**号,现住陇川县**镇**开发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川县公安局三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12时许,被害人杨某乙在陇川县**镇**村委会**组其家中将被告人杨某甲抓获并报警。经查,2019年6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使用钥匙开门进入被害人杨某乙家中,从客厅旁卧室梳妆台抽屉内盗窃了一捆用透明胶布封装的硬币共计人民币1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敏
检察官助理:杨麻玲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陇川县**镇**开发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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