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杨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1********,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地:伊川县**乡**村**组,住伊川县**镇**路**公寓606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0时46分,被告人杨某趁被害人申某某熟睡之际,通过申某某手机微信向其本人微信转账2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申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欠条、报案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调查评估意见书等;2.被害人申某某陈述;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青乐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路**公寓606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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