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7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66********,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镇**村**组,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9日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6号楼下,窃取被害人徐某某(男,23岁,河北省人)电动自行车电瓶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40 元)。
被告人杨某某后被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芹
检察官助理:韩曦
2020年12月16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京;
2.全部案卷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冻结扣押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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