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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南涧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号。其于2010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南涧县看守所。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欲购买一辆二手车,其向家人要钱未果,遂想到其三叔左某某户有三头肉牛,由此产生盗窃念头并开始物色买牛人员。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南涧县**乡**牛肉店吃饭,期间与该店老板王某某闲聊后得知该店欲买牛,双方商谈后确定由被告人杨某某销售三头肉牛给王某某。2019年1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事先通过电话打探,确认左某某户无人在家,遂将买牛人领至左某某户并牵走其户关于院内的三头牛,买牛人于当日支付现金人民币33800元给被告人杨某某。

经南涧彝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左某某户被盗的三头牛在被盗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具有盗窃前科且入户实施盗窃,可从重。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六个月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茜薇

(院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南涧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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