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3日下午,被害人蔡某某将一个装有人民币现金大约2550元的文件袋放在其经营的吴川市**街道**城**层***档服装店收银台的抽屉内。被告人杨某某来到吴川市**城**层的衣服档里面逛,到了当天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档服装店看衣服时,看见服装店内收银台的抽屉是半开着的,里面有一个透明的文件袋,文件袋里有一叠钱,于是起了贪念,乘人不备,拿店内的一件衣服遮挡,将装有现金的透明文件袋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其他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张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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