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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县,住广东省茂名市**县**镇**村**号2014年3月17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4月5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吴川市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2月2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3日下午,被害人蔡某某将一个装有人民币现金大约2550元的文件袋放在其经营的吴川市**街道**城**层***档服装店收银台的抽屉内。被告人杨某某来到吴川市**城**层的衣服档里面逛,到了当天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档服装店看衣服时,看见服装店内收银台的抽屉是半开着的,里面有一个透明的文件袋,文件袋里有一叠钱,于是起了贪念,乘人不备,拿店内的一件衣服遮挡,将装有现金的透明文件袋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其他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2019年2月2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张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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