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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街**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2020年7月2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到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与六一路交叉口向北20米路西,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小鸟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96元。

2、2020年7月18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到周口市川汇区长青街**小区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78元。

3、2020年7月20日晚上18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到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人民公园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捷踏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书 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等;

4、鉴定意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袁全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卷宗1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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