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蚌埠市**路**小区,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日被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10月21日被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蚌埠市蚌山区万达悦府,采用接线通电的方式将一辆吉祥狮牌黑色电动车盗走,并以1000元价格出售给庄某某。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蚌价认定【2020】143号文件认定:被盗吉祥狮牌电动车市场零售价为2490元。被盗电动车于2020年5月22日已返还给被害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发还、扣押物品清单、人口信息表、(2019)皖0191刑初531号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信息、入所健康体检表、被盗车辆照片、“5.8”同城发布信息截屏、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蚌发改认定【2020】14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电动车一辆,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为2490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宁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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