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2001********,汉族,大专文化,菏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村**号,现住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至菏泽市牡丹区**小区**期**号楼**单元**房间被害人毕某某的卧室内,秘密窃取毕某某黄金戒指1枚和黄金手链1条。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16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彭某某、朱某某、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菏泽市牡丹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中国黄金”牌千足金手链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碧若
检察官助理许瑾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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