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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务农,住平邑县**镇**村**号。2020年8月21日因盗窃被平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1998年6月4日因犯强奸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月11日因犯强奸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3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后被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同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在平邑县**镇、费县县城、平邑县地方镇等地盗窃作案5次,盗窃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物品一宗,被盗物品总价值19622.6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平邑县**镇经济开发区晟家木业公司门口处,盗窃时某某的价值500余元的新日牌踏板摩托车一辆。被盗车辆于当日被追回并发还给时某某。

2.2020年8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费县蓝色港湾锦江之星酒店停车场内,盗窃赵某某的车牌号为鲁******的新世纪牌摩托车一辆。同年8月25日,赵某某发现被盗车辆,费县公安局扣押后发还给赵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6100元。

3.2020年9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平邑县**镇**村盗窃彭某某的价值4000余元的绿色金芝牌电动三轮车一辆。

4.2020年9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平邑县**镇驻地盗窃梁子虎的价值1500余元的绿色鑫程美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该被盗车辆于次日被梁某某找回。

5.2020年9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平邑县东阳**处,盗窃刘某某的福田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及价值6847.65元的131件快递件。被盗车辆及快递件均于当日被刘某某找回。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6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费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5刑初86号、平邑县人民法院(2006)平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费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时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指认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璋

检察官助理史竹笛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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