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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群众,居民身份证号:1423251985********,山西省兴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兴县**镇**号,无业,2018年3月15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2018年9月1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执行原强制隔离戒毒,在太原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与前罪合并判处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郑村东沟附近盗窃被害人白某某在此的一辆黑色松下牌踏板电动车,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一收废品的男子。被盗电动车因型号不详,无法认定价格。

2018年7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常涛(身份不清,现在逃)在太原市小店区马练营村一出租房院内,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新世纪牌踏板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现未追回。被盗电动车因型号不详,无法认定价格。

2018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常涛在太原市小店区龙城2011小区附近的一家羊肉小馆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踏板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未追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3元。

2018年9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黄陵村佳缘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富士达牌踏板电动车后逃离,次日被民警查获,被盗电动自行车被当场依法扣押,现已发还被害人赵某某。被盗电动车因型号不详,无法认定价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6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艳

2020年5月7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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