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14日被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0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使用被害人欧某某的手机玩麻将游戏时,从被害人欧某某手机支付宝通过钉钉红包将19998元转至自己支付宝内,用于偿还信用卡贷款,被被害人发现后于同年11月4日退回1000元便失去联系。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回全部盗窃所得,得到被害人欧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小明
2020年4月8日
附:
1.案件材料一册、光盘两张。
2.量刑建议三份。
3. 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7. 被告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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