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10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627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26日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广生北街8号二楼席琳网咖打扫卫生时,趁被害人程某某趴在电脑桌上熟睡之机,扒窃被害人放置在桌上充电的一部苹果X手机。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385元。该手机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证人吴某某、葛某某的证言;4.物证;5.书证;6.视听资料;7.鉴定意见;8.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敏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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