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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公诉刑诉〔2018〕1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县,住**县**镇**村委会**村。2000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9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1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市**区**街道**社区**桥迎鑫羊肉馆内,以租房为由趁被害人不备,盗走被害人杜**一部价值765元的金立手机、被害人郑**一部价值720元的魅族手机及90余元现金。后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提现及扫码支付方式套取被害人郑**5500元现金。

2、2018年7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市**区*县街道**制管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内,盗走被害人蔡*云******微型车内一部价值1750元的黑色VIVO X9 PLUS手机。

3. 2018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市**县**镇**宾馆内,盗走被害人史**放在宾馆沙发上的一部价值150元土豪金VIVO Y35型手机。被盗手机已追缴发还。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盗窃3次,盗窃金额89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利华

2018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盘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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