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6123211965********,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路**号,现住汉中市汉台区**路**路**院**单元**楼**。1997年9月18日因盗窃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8年11月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经两次减刑至2005年2月1日被假释;2007年3月31日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08年6月1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撤销假释,合并其余刑期1年8个月1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总和有期徒刑13年8个月1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4年。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事项,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6日11时许,被害人郑某某将一辆银色“爱玛”牌电动车停放在汉中市汉台区留侯路乐万家超市出入口处,当时上了地锁,未锁车头。2020年5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此辆电动车停放处,见此处人少比较好下手,就在附近转了一圈等待机会,等待几分钟后杨某某走到这辆银色电动车跟前发现电动车上了地锁,就从身上拿出一串钥匙,里面有十几把地锁钥匙,杨某某就用随身携带的钥匙一把一把的试,试了几次后就将地锁打开此辆银色电动车推走。随后杨某某推着这辆银色电动车遇到一个骑三轮车收废品的人,就将此车卖给收废品的由此获得160元赃款。后被告人杨某某将此160元赃款用于吸毒及平常生活消费开支。
2.2020年5月21日18时许,被害人胡某某将一辆紫色“爱玛”牌电动车停放在汉中市汉台区**路电视塔转盘向东100米中国福利彩票店门口,当时未上地锁。2020年5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此辆电动车停放处,见此电动车未上地锁,就在附近转了几圈等待下手机会,过了一会杨某某发现附近没有人,就上前扳此辆车的车头并将此辆车推走。杨某某推上车走到前进路夜市遇到一个骑三轮车收废品的人,以220元的价格将此电动车卖给收废品的人,获得220元赃款。后被告人杨某某将此220元赃款用于吸毒及平常生活消费开支。
3.2020年6月3日14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将一辆黑白相间色的“爱玛”电动车停放在汉中市汉台区**路**商业区猛犸电竞馆一楼门口处,当时未上地锁。2020年6月03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此辆电动车停放处,见此电动车未上地锁,就在附近转了几圈等待下手机会,等了一会杨某某发现附近没有人,就上前扳此辆车的车头并骑在车上用脚推着此辆车走。杨某某推着此辆车来到一个偏僻的巷子,打开此辆车的车座,车座里面有一把螺丝刀,杨某某就用这把螺丝刀将此辆电动车电瓶拆下来后将电动车留在巷子内,杨某某提上电瓶找了一辆单车沿街找了一个骑三轮车收废品的人,以210元价格将电瓶卖给收废品的人,获得210元赃款。后被告人杨某某将此210元赃款用于吸毒及平常生活消费开支。
4.2019年12月30日13时许,被害人石某某将白色的金箭72V32An电动车停放在汉中市汉台区**西路汉中市**北门口的人行道上,当时未上地锁。2019年12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此辆电动车停放处,见此电动车未上地锁,就在附近等待时机下手,等了一会杨某某发现附近没有人经过,就上前扳此辆车的车头并骑在车上用脚推着此辆车走。杨某某将此辆电动车推到一条无人的小巷子,用身上携带的螺丝刀把电动车的电瓶拆下来后将电动车留在巷子内,杨某某提上电瓶找到一个骑三轮车收废品的人,以200元价格将电瓶卖给收废品的人,获得200元赃款。后被告人杨某某将此200元赃款用于吸毒及平常生活消费开支。
5.2020年2月4日12时许,被害人杨某甲将一辆白色巨龙TDW105Z电动车停放在汉中市汉台区**广场麦当劳门口处,当时未上地锁,上了电子报警器。2020年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此辆电动车停放处,见此电动车未上地锁,就在附近等待下手机会,等了一会杨某某就上前扳此辆车的车头触发了电动车电子报警器,杨某某快速将报警器电线拔了之后将此辆电动车推到一条无人的小巷子,用身上携带的螺丝刀把电动车的电瓶拆下来后将电动车留在巷子内,杨某某提上电瓶找了一辆单车沿街找了一个骑三轮车收废品的人,以210元价格将电瓶卖给收废品的人,获得210元赃款。后被告人杨某某将此210元赃款用于吸毒及平常生活消费开支。
6.2020年4月13日8时许,被害人钟某某将一辆红色全喜喜领电动车72V停放在汉中市汉台区**小学与**广场之间的体西路停车场门口,当时未上地锁。2020年4月13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此电动车停放处,见该车未上地锁,就在附近等待下手机会,等了一会杨某某发现附近没有人,就上前将此电动车推走。杨某某推上此辆电动车沿街找到一个骑三轮车收废品的人,以240元的价格将此电动车卖给收废品的人,获得240元赃款。后被告人杨某某将此240元赃款用于吸毒及平常生活消费开支。
7.2020年4月13日10时许,被害人赵某某将一辆亮黑色绿源牌MN2-BS6020-Z3电动车停放在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十字路口交警岗亭旁边,当时未上地锁。2020年4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此辆电动车停放处,见此电动车未上地锁,就在附近等待下手机会,等了一会杨某某发现附近没有人,就上前将此电动车的车头扳开推走。杨某某推上此辆电动车找了一处人少的地方,用螺丝刀之类的工具打开电动车前面的壳子将火线零线接上后杨某某就骑上此辆电动车找到一个骑三轮车收废品的人,以220元的价格将此电动车卖给收废品的人,获得220元赃款。后被告人杨某某将此220元赃款用于吸毒及平常生活消费开支。
2020年7月13日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电动车进行价格认定(汉区价认定【2020】039号),认定结论为:银色“爱玛战梭”等三辆电动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775元整(其中银色“爱玛战梭”电动车350元;紫色“爱玛”电动车1530元;黑白相间“爱玛”电动车3895元)。
2020年8月6日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电动车进行价格认定(汉区价认定【2020】051号),认定结论为:白色“巨龙TDW105Z”等四辆电动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9270元整(其中白色金箭电动车3097元;白色巨龙电动车3167元;红色全喜喜领电动车1856元;亮黑色绿源牌电动车1150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共盗窃作案七次,盗窃七辆电动车总价值为150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150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适用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敏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3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帽子1个,钥匙2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