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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杨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曾某某(另案处理)商议骑摩托车从赣州市赣县区到赣州市寻乌县实施盗窃,并于2020年7月14日凌晨到达寻乌县城后进行踩点。2020年7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曾某某来到事先踩好点的寻乌县**镇城北广场旁的“***体验店”,两人经商议,由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在店外放哨,同案人曾某某负责进店实施盗窃。随后同案人曾某某采用蛮力破坏门把手进入到店内盗走七部VIVO牌新手机以及一些旧手机、旧平板电脑和手机充电器等物品。尔后两人骑摩托车离开寻乌县前往赣县区将盗窃得来的手机等物品一并卖给衷某某(另案处理),获利5200元。经寻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七部VIVO牌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7188元。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寻乌县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衷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寻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指认照片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时的视频光盘、微信转账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影

                                  检察官助理邝吉娣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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