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杨某某盗窃案)
瑞检公诉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及住址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另案处理)、肖某某(已判决)、成某某(现在逃)四人在湖北省仙桃市商量好来瑞金实施换银行卡盗窃,并事先分工。2009年12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及杨某甲、肖某某、成某某四人来到江西省瑞金市,由成某某冒充瑞金市电信局的工作人员,找到在瑞金市沙洲坝镇经营塑料加工厂的郭某某,称电信局现有20吨废塑料管要卖,问郭某某要不要买,郭某某同意并双方谈好价钱,成某某要求要看到郭某某银行账户里有钱才会把废塑料管卖给他。2009年12月18日上午,郭某某骑摩托车带成某某来到瑞金市红都大道金塘下附近的邮政储蓄银行,郭某某进里面开户的时候,被事先潜伏在此的杨某某窥得密码,肖某某在旁边假装开户来掩护杨某某。开好账户之后,成某某带被害人郭某某到电信局门口与冒充电信局领导的杨某甲见面,杨某甲要求郭某某把开好的银行卡和存折给他看,在看银行卡和存折的时候,杨某甲趁郭某某不注意将郭某某的银行卡掉包,后将银行卡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再把银行卡交给肖某某,肖某某到城西的邮政储蓄银行将郭某某卡内的70000元钱取走,后四人坐车回到仙桃市将盗得的70000元钱分掉,杨某某、杨某甲、肖某某每人分得15000元,剩余的25000元分给了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物证;2.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肖某某、杨某甲、刘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6.辨认笔录;7.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换卡的方法,盗窃他人银行卡里的财物人民币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海
检察官助理:刘学璘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伍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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