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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8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50******,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县**镇**村**号,现住滑县**花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从滑县新区**服装厂工地西南角进入院内盗窃五根搭架的钢管,三根镀管和一根圆钢管。

2.2020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滑县小铺乡**街**段**电动车专卖店门口盗窃两根两米长的钢槽。

3.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滑县新区**村西头王某某家门口盗窃方钢三十多根。

4.2020年8月1日凌晨2点钟被告人杨某某在滑县新区**村西头王某某家门口盗窃方钢三十多根。

5.2020年8月3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骑一辆两轮电动车在滑县新区**村西头王某某家门口盗窃方钢大约60斤,行至滑县新区**厂门口时,被王某某追上并抓获。

上述盗窃的物品均存放于滑县**厂内。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盗窃物品合计价值为1125元。

经查,被告人杨某某因2020年8月3日在王某某家门口盗窃大约60斤方钢被抓一事,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杨某某年满70周岁,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2.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中共党员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滑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3.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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