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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76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区,住山东省枣庄市**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06年1月10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1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经历:2008年11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因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山东省枣庄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2015年 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9年6月15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8月3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6月3日夜里,被告人杨某某与郭某省(在逃)、郭某海(已判决)、孟某某(已判决)、庄某某(已判决)、种某某(已判决)、秦某某(已判决)等人密谋以后,携带自制的工具,分别乘两辆卡车窜至河南省泌阳县**乡**村南部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焦坟石雕群。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先将其中一尊石羊雕塑吊放到种某某驾驶的一辆卡车上,让种某某开车先走。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继续将一尊石虎雕塑吊放到秦某某驾驶的卡车上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种传远驾车窜至**村南**乡公路上时被群众截获。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盗的一尊完整的明代汉白玉卧羊系国家二级文物,被盗的一尊残断的明代石虎系国家三级文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报告;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品

   检察官助理:刘清强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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