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3811965********,河南省偃师市人,汉族,农民,小学毕业,住河南省洛阳市**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起,被告人杨某某趁干杂工之机, 盗窃**镇大**工地内**有限公司(4*70+1*35)5芯铜芯电缆4次。2019年8月24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第四次盗窃电缆线后,在洛龙区**镇**街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发现并盘查。经鉴证,涉案物品价值为人民币2498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价格鉴证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鸿波
陈西远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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