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0********,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乡**村**号,现住湘潭市雨湖区**街道**栋**单元**室,2000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9月27日因盗窃经新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爬窗进入雨湖区**街道**创业园**栋**单元**号吴某某家中,盗得现金约1000元。
2.2020年6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爬窗进入雨湖区**街道**创业园**栋**单元**号吴某某家中,因发现家中有人而逃走。
3.2020年6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爬窗进入雨湖区**街道**创业园**栋**单元**号吴某某家中,盗窃两件T恤、一盒面膜及20根玉米肠欲离开时被吴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第二、三笔犯罪事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琼
检察官助理:彭紫薇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补充材料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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