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诉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住甘肃省康乐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时世界放置岷县开发区公安局办公大楼施工工地里面的一台“泸工”牌电动切管套丝机、一台无品牌切管机、一台无品牌压槽机盗走,后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三台机器进行价格认定,“泸工”牌电动切管套丝机认定价格为2240元、切管机认定为1760元、压槽机认定为880元,以上价值共计4880元,上述赃物已追回并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立案决定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时世界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维耀
2019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甘肃省康乐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793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1份,视步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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