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一部普刑刑诉〔2019〕5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81979********,苗族,初中文化,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平塘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平塘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蔡某、甘某某、邵某(巳判刑)相互邀约,以蔡某名义在贵定县出租公司分别租用车牌号为贵J****1、贵J****7的面包车。被告人杨某某、蔡某、甘某某、邵某四人驾车到平塘县**镇**村**组方某某家门口,将平塘县**公司存放于方某某家门口水泥地上的四盘光缆线盗走,后将所盗四盘光缆线在贵阳销售获人民币8000元共同分脏。

案发后,经平塘县价格**中心认定,被盗光缆线价值4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同案人蔡某、甘某某、邵某的指证

3、失主陈某的陈述

4、证人腾某某、严某某的证言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

6、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蔡某销脏交易手机截图

7、被告人蔡某租车合同

8.被告人杨某某抓获经过

9、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平塘县**公司光缆线,价值人民币42000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第2款规定,涉嫌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忠祥

2019年12月5日

附:

卷宗2册。

被告人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