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一部普刑刑诉〔2019〕5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81979********,苗族,初中文化,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平塘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平塘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蔡某、甘某某、邵某(巳判刑)相互邀约,以蔡某名义在贵定县出租公司分别租用车牌号为贵J****1、贵J****7的面包车。被告人杨某某、蔡某、甘某某、邵某四人驾车到平塘县**镇**村**组方某某家门口,将平塘县**公司存放于方某某家门口水泥地上的四盘光缆线盗走,后将所盗四盘光缆线在贵阳销售获人民币8000元共同分脏。
案发后,经平塘县价格**中心认定,被盗光缆线价值4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同案人蔡某、甘某某、邵某的指证
3、失主陈某的陈述
4、证人腾某某、严某某的证言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
6、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蔡某销脏交易手机截图
7、被告人蔡某租车合同
8.被告人杨某某抓获经过
9、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平塘县**公司光缆线,价值人民币42000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第2款规定,涉嫌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忠祥
2019年12月5日
附:
卷宗2册。
被告人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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