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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趁帮助被害人胡某某手机微信绑定银行卡之机,取得胡某某微信支付密码,并通过扫码支付的形式从胡某某手机中支付10元至自己的手机微信,之后杨某某陆续用胡某某手机通过微信扫码、发红包、转账等形式窃取胡某某6100元,同年6月17日杨某某又偷走胡某某长虹牌手机一部。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邹平市公安局孙镇派出所投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与胡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胡某某损失共计7800元,胡某某不再追究杨某某任何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查询、微信交易凭证等;2.被害人胡某某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慧芸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被取保候审,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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