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7********,汉族,初中,群众,农民,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区**街,因涉嫌盗窃罪,经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上官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持当日K330次郑州至开封列车车票进入郑州火车站第六候车厅候车,趁列车检票放行旅客人多拥挤之际,将被害人于某某放在座位上的黑色背包(内装人民币现金12000元整;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等物品)盗走,后携赃乘坐K330次列车离开郑州火车站。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720元。破案后,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黑色背包、现金、笔记本电脑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村支部委员会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乘车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6.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田晓峰
检察官助理:邱颖颖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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