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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6********,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现住安徽省长丰县**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小区**幢**室)。 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早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长丰县**镇**派出所大院门口停车场西侧,发现一辆车牌为皖A*****的白色大众汽车车窗未完全关闭,杨某某从车内盗窃现金2700元。4月22日早6时许,杨某某在长丰县**镇**小区南边,发现一辆车牌为皖A*****的中华牌汽车车窗未完全关闭,随即从车内盗窃现金600元。2019年5月18日4时许,杨某某在长丰县**小区门口,发现一辆车牌为皖A*****的白色大众牌轿车车窗未完全关闭,杨某某使用带铁钩的自拍杆,将其伸入车内实施盗窃行为,未盗窃到任何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收条、刑事谅解书、调解协议等书证;2. 被害人武某某、胡某某、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韩某某的证言;5. 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一份,量刑建议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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