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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长治市某小学退休教师,住长治市潞州区。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9时47分,被告人杨某某到长治市潞州区英雄中路华诺商场上党银楼店内参加以旧换新的活动,在挑选黄金首饰期间,杨某某趁该店服务员牛某某不备,将店内一个价值15118元的黄金手镯盗走。2019年10月29日,杨某某到长治市公安局八一路派出所主动投案,并退还被盗手镯,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失主牛某某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刑,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乃萍

检察官助理:宋婷婷

2020年5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侯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页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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