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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麟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组,现住乾县**镇**招待所。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麟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麟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4日至5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红色本田125摩托车,分别流窜至麟游县、武功县、礼泉县等地,假冒当地医院工作人员,以发放补助、检查身体为由,利用接近被害人的机会,共窃取他人人民币28042元,用于赌博、吸毒等支出。具体事实分列如下:

1、2019年11月,杨某某流窜至礼泉县**镇**村**组叶某某家中,以支付医疗补助费为由,要求查看叶某某的银行卡,乘机将其农行卡(尾号9010)以及写有密码的纸条窃取。2019年11月23日、2019年12月1日先后取走卡内人民币276元。

2、2019年12月1日,杨某某流窜至麟游县**镇**村**组张某某家中,以支付医疗补助费为由,在查看其信合卡(尾号3843)时骗取密码。同时用叶某某农行卡(尾号9010)调包了张某某的信合卡。当日下午,杨某某在永寿县**镇邮政储蓄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分四次取走卡内人民币20000元。

3、2019年12月2日,杨某某流窜至武功县**镇**村李某某家,以发放老龄补贴为由,在查看其银行卡时骗取密码。乘机用张某某的信合卡(尾号3843)调包了李某某的信合卡,后取走卡内1500元。

4、2019年10月17日15时许,杨某某流窜至礼泉县**镇**村李某乙家中,以检查身体为由让其趴在床上,将对方外套口袋内的600元现金窃取。

5、2019年10月18日14时许,杨某某流窜至礼泉县**镇**村五组张某乙家中,以免费发药为由,让其趴在床上按摩背部,将对方裤兜里面的4500元现金窃取。

6、2019年10月27日13时许,杨某某流窜至礼泉县**镇**村**组李某丙家中,以检查身体为由,帮忙脱去其上衣往背部抹药,乘机将对方上衣口袋内900元现金,以及李某丙儿子李某丁裤兜内的134元现金及身份证窃取。

7、2019年11月,杨某某流窜至礼泉县**镇**村**组李某戊家中,以检查身体为由,让其趴在床上按摩背部,将对方外套内的132元现金窃取。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被侦查机关抓获。当场查扣的七张百元面值人民币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时所骑摩托车、鞋子、口罩等共9件;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麟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录芳

2020年5月2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麟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证据材料5张;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物品9件(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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