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4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路**号院**号楼**号,2007年7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16年1月26日,因盗窃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决定,2020年5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自己偷配的安阳市龙安区**洗浴浴池仓库钥匙,对该浴池仓库实施6、7次盗窃,共窃取红旗渠香烟十六盒(价值160元许)、方便面十五桶(价值45元许)、盗窃没有加盖有效日期章的洗浴票850张(价值19550元,洗浴票票面单张价格25元,实际消费时优惠价23元),截止案发因有91张被盗洗浴票被使用,给该浴池造成损失2093元。
2020年3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再次在该浴池实施盗窃9条红旗渠烟(价值900元)、2条玉溪烟(价值300元)、一件方便面离开时,被浴池值班人员发现。
被告人杨某某系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前科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改锋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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