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1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号。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成都市天府新区新兴街道莲花街17号“缘中缘”网吧上网时,趁该网吧上网的被害人李某某睡觉之际盗走其放在桌子上的一部苹果手机,销赃100元并耗用。后杨某某的父亲将手机赎回并退赔给李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700元。
2、2020年7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成都市天府新区新兴街道恒城二街47号“百分百”网吧上网时,趁在该网吧上网的被害人罗某某睡觉之际盗走其放在桌上充电的一部华为手机,后销赃200元并耗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1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无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景良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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