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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74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德昌县六所镇******号。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德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进入德昌县六所镇**村**组**号何某某家住宅院坝内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于院坝内的一辆豪爵牌摩托车盗走,随后将摩托车藏匿于农商银行六所分理处自动取款机旁,在返回集镇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德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指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良成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德昌县六所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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