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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9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南江县**镇**街**店吃东西,趁店内无人,将罗某某挂在墙壁上挎包内的钱包盗走,盗窃现金2880余元,后将钱包扔在楼梯过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查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泽辉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南江县**镇**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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