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77********,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家住贵州省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三都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两次到三都县**镇**路**庙**道下行出口配电房使用老虎钳、钢锯、电笔、扳手、美工刀、锯片、头灯、黑色头套、反光背心等作案工具盗窃应急备用电缆线,经现场测量确认,被盗的电缆线型号为NH-YJV-3*185+1*95,两次盗得电缆线14.3米。以每斤17.5元、1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流动收废品的人,两次共卖得3100元。2020年07月04日晚上21时许,杨某某再次到三都县**镇**路**庙**道下行出口配电房盗窃得电缆线时,被三独**建设公司值班人员发现后在配电房外围墙里抓获。经现场测量确认,此次被盗的电缆线型号为NH-YJV-3*185+1*95,长度为8.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每米300.347元,两次盗窃电缆线14.3米,价格为4294.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查、现场指认笔录;
6、三都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时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但尚未危及公共安全,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升群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公诉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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