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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刑诉〔2021〕1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5********,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号。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千元;2020年6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使用其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市闵行区**路**路**处,趁周围无人注意之机,窃得被害人赵某某停放于上址的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前储物格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274元的黑色iphoneX手机。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财物被窃的事实。

2.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涉案手机的价值。

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前科、劣迹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案发简要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杨某某的到案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的调取情况;公安机关调取的身份信息材料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情况。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照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被告人杨某某指认监控截图证实,其实施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予以如实供认。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22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舒丙会

检察官助理  左  黎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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