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梁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江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同居于本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龙洲宿舍,期间,杨某甲杨某某秘密将江某某的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微信上,并利用微信、支付宝实施盗窃二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6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趁被害人江某某睡觉之机,盗用江的手机登陆微信、支付宝账号并更改密码后转走江22000元。
(二)2019年8月11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江某某因江提出分手二人吵架后,杨被江赶出宿舍。12日凌晨,杨某某怀疑江某某与其他男人交往,遂使用自己手机登陆微信后,转走其事先绑定在手机微信中的江某某银行卡中20000元。当日江某某发现后前往派出所报案。
2019年9月25日,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嫌疑人杨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杨某某于当日10时到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物证手机,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蓉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3、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4、涉案财物清单一份,请依法判处。
5、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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