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82000********,侗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住**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镇**社区**路**号**公寓**房时,见同住的被害人刘某某在房内睡觉,杨某某便伙同外号张某某的男子(另案处理)在房内盗走刘某某的一部苹果XS手机(价值5399元)和一个黑色背包(价值不详),后逃离现场。
二、2020年10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镇**村**小组**号楼**楼**房时,趁同住的被害人沈某某熟睡,便盗走沈某某的一部华为牌手机(价值2039.2元)后逃离现场。
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10月4日在**镇**社区抓获杨某某,并起回沈某某被盗的手机。破案后,一部华为手机暂扣派出所,其余赃物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1年1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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