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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杨科路,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贵州省贞丰县**镇**村**组。曾因盗窃,于2008年7月4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4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7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8年8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科路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科路到本市**街道**村**号门口附近,趁四周无人之际,从被害人赵某某停放的枣红色绿骐牌电动车内窃得电瓶5个。后被告人杨科路到本市**街道**村**号侧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从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湖蓝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内窃得电瓶4个。

2019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科路到本市**街道**村**号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从被害人卢某甲停放的香槟色绿驹牌电动车内窃得电瓶5个。

2019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科路到本市**街道**村**路**号后门处,趁四周无人之际,从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黑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内窃得电瓶5个。

2019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科路到本市**街道**村**号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从被害人曾某某停放的灰色绿驹牌电动车内窃得电瓶5个,从被害人罗某某停放的红色绿驹牌电动车内窃得电瓶5个。

2019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科路到本市**镇**村**店后门口处,趁四周无人之际,从被害人卢某乙停放的紫色绿驹牌电动车内窃得电瓶6个。

同日凌晨,被告人杨科路到本市**镇**村,趁四周无人之际,从被害人宁某某停放的电动车内窃得电瓶4个。

2019年8月1日晚上,被告人杨科路到本市**镇**村**酒店门口附近,趁四周无人之际,从被害人施某某停放的红色狮龙牌电动车内窃得电瓶5个。

2019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杨科路到本市**镇**村马某某家附近,趁四周无人之际,从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的酒红色绿驹牌电动车内窃得电瓶6个,从被害人程某某停放的银白色绿佳牌电动车内窃得电瓶4个。

同日凌晨,被告人杨科路到本市**镇**村北街附近,趁四周无人之际,从被害人舒某某停放的灰白色台翔牌电动车内窃得电瓶5个。

2019年8月2日凌晨,公安民警在本市本市南马镇雅村路口设卡拦截,被告人杨科路弃车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当场扣押黑白相间无牌摩托车1辆、电动车电瓶18个及十字扳手2把,现已将电动车电瓶18个分别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程某某、施某某、舒某某。经鉴定,上述电动车电瓶18个共计价值人民币1320元。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杨科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材料、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曾某某、罗某某、卢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科路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扣押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科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科路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阳红、厉剑婷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科路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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