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丹寨县龙泉镇龙泉大道百果园门市部,趁被害人王某某瞌睡之际,将该门市部收银台内的191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信息等;2.证人杨某乙、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荣月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因被丹寨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现在三穗县**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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