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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性,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6199710013214,水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号,现住丹寨县****城。因涉嫌盗窃罪,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丹寨县龙泉镇龙泉大道百果园门市部,趁被害人王某某瞌睡之际,将该门市部收银台内的191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信息等;2.证人杨某乙、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荣月

2020年4月14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因被丹寨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现在三穗县**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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