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12001********,白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丽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8日凌晨2时许, 被告人杨某某至丽江市古城区大研古城口出租车招呼站,见出租车协会岗亭无人值守,便使用随身带的刀具撬开岗亭北侧玻璃翻入岗亭内,使用刀具将岗亭内桌子抽屉撬开,将抽屉内一部蓝色华为手机及岗亭内存放的两盒果茶、三桶红茶盗走,后逃离现场。次日杨某某将盗窃所得华为手机以200元人民币价格销售给鱼米河一手机店。被盗物品为出租车乘客遗失物品,由出租车驾驶员寄存在古城口出租车岗亭保管,具体价值不详。
2、2019年10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丽江市古城区大研古城口出租车招呼站,见出租车协会岗亭无人值守,使用岗亭旁环卫用火钳撬开岗亭北侧破璃后翻入岗亭,将岗亭内桌子抽屉中一部黑色苹果8 plus手机、一部黑色vivo手机、一块白色手表盗走,后逃离现场。杨某某将盗窃所得黑色苹果8 plus手机在古城口公园处以300元人民币兜售给路人。被盗物品为出租租车乘客遗失物品,由出租车驾驶员寄存在古城口出租车岗亭保管,具体价值不详。
3、2019年11月1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丽江市古城区大研古城口出租车招呼站,见出租车协会岗亭无人值守,使用岗亭旁环卫用火钳撬开岗亭北侧玻璃后翻入岗亭,将岗亭内桌子抽屉中一本驾驶证中间夹着的现金及一个钱包中的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共计盗窃人民币200元左右。
4、2020年1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丽江市古城区大研古城口出租车招呼站,见出租车协会岗亭无人值守,使用岗亭旁环卫用火钳撬开岗亭北侧玻璃后翻入岗亭,将放在岗亭内桌子抽屉中一条塑料项链、一条塑料手链及岗亭内放置的两瓶化妆品、一双运动鞋盗走,后逃离现场。被盗物品为出租车乘客遗失物品,由出租车驾驶员寄存在古城口出租车岗亭保管,具体价值不详。
5、2020年5月26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丽江市古城区大研古城口出租车招呼站,见出租车协会岗亭无人值守,使用岗亭旁环卫用火钳撬开岗亭北侧玻璃后翻入岗亭,将摆放在岗亭内一背包中的6包香烟(两包“88红河”、四包“紫云”)、两瓶化妆品及桌上摆放的一个保温杯盗走后离开现场。被盗物品为出租车乘客遗失物品,由出租车驾驶员寄存在古城口出租车岗亭保管,具体价值不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视频监控说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和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辩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奋军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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