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829号 

被告人杨某某,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区家住**市***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1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市**街道**村路口旁小土坡,趁被害人王某甲离开之际,窃得王某甲放在该处的5块铁板,后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给废品收购人员王某乙。 

2、2020年11月2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村路口旁小土坡,趁被害人王某甲离开之际,窃得王某甲放在该处的8块铁板,后以700元的价格销赃给废品收购人员王某乙。

3、2020年1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村路口旁小土坡,趁被害人王某甲离开之际,窃得王某甲放在该处的8块铁板,后以700元的价格销赃给废品收购人员王某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杨某某)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杨某某)归案经过(杨某某)报案人身份资料(王某甲)证人身份资料(王某乙)接受证据清单(王某乙)认罪认罚具结书(杨某某)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辨认笔录(杨某某)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桥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