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0********,彝族,文盲,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丘北县舍得乡卜戛村背后的山上将属于吴某某七只山羊盗走后藏匿在山上的灌木丛中,次日,被告人又将盗窃的七只山羊赶到舍得街上以5160元钱的价格卖给张某某、李某某。经鉴定,杨某某盗窃的七只山羊的价格为742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被盗山羊扣押全貌照片、被告人所得赃款扣押照片。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立案报告书、决定书、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人身安全健康检查笔录、传唤证、权利义务告知书、提讯、提解证;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移送起诉告知书;被告人杨绍明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被盗山羊价格认定书。
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物品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私有财物,其盗窃数额,经鉴定,已达“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宏伟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家属联系电话1512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一百二十五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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