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乡**村**屯。2012年10月19日杨某某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街**巷**号**室内,趁与其同住的被害人王某某不在房间内,从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房间床上枕头下面的一个钱包内盗走14000余元人民币。2019年11月23日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某时从其身上查获13350元赃款,其余盗窃所得赃款已被被告人杨某某挥霍,查获的赃款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13350元;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换押证》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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