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小金山,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关县,住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窜到大关县翠华**小区,进入停放于某某餐馆门前的云******号车内,盗走葛某某车上扶手箱中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6月19日凌晨,杨某某窜到大关县**镇**村民小组**一楼,盗走张某某价值300元的飞城牌油电混合踏板摩托车一辆;2020年6月28日凌晨,杨某某窜到大关县**镇**小区,进入停放于公路边的云******号车内,盗走李万放于车上扶手箱中现金人民币7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实被告人前科及基本情况,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实盗窃事实经过及价值,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充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大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0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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