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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巧家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巧家县**镇**市场**巷道内,将陈某甲放在摊拉上的两袋洋芋(200斤左右)盗走。

2、2019年11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巧家县**镇**市场**巷道内,将夏某某放在摊位上的洋芋(70斤左右)盗窃走。

3、2019年12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三江源农贸市场内,将陈某乙、夏某某陈某乙放在自己摊位上的洋芋(100斤左右)盗走。

4、2019年12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三江源农贸市场内,将夏某某放在摊位上的洋芋(100斤左右)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笔录,查获经过,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偷盗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荣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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