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0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会泽县**镇**村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谢某某。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小区居住处窥探到被害人郭某某所使用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170038500********后,以借用手机为由获得郭某某手机,通过接收短信验证码的方式将郭某某的该张建设银行卡绑定至杨某某事先以虚拟手机号注册的微信账户,随后杨某某于当日和3月29日分七次从郭某某建设银行卡账户转账充值共14600元至该微信零钱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潇莹
检察官助理:肖斌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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