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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曲靖市会泽县****村委会**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通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10时许在通海县河西镇罗吉村委会三组“稳建钢材”厂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何某甲放于其所居住房屋内的20000元现金人民币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2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

3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

4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

5证人何某乙的证言;

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敏

代理检察员:戴丽丽

(院印)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通海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材料一卷,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一份。

3.涉案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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