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云南省彝良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2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顾某某(另案处理)至慈溪市周巷镇双潭村泥墩潭241号东侧的路上,采用推车、搭线发车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罗某某停放该处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黑色乙本牌摩托车1辆。
2.同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顾某某至余姚市阳明街道健康路与南河沿路交叉口的凡丝理发店门口,采用搭线发车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孙某某停放该处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橘红色国产V6牌摩托车1辆。
2020年1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余姚市临山镇湖堤菜市场门口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车辆信息、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埕铖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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