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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7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入职佛山市南海区的**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离职。2020年3月底,杨某某去到上述公司车间盗走4条锡条。2020年4月初,杨某某又去到该公司仓库盗走3条锡条。2020年4月17日,杨某某再次去到该公司车间盗走18条锡条后逃离现场,被保安发现并报警,警察到场后在杨某某处起获被盗的18条锡条。破案后,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前两次销赃共得款人民币747元。

经鉴定,上述被盗的25条锡条共价值人民币36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凌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健祥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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